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保稅業務人員

分類

貳、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委託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財政部關務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委託公私立機構
臺灣科學工業園區科學工業同業公會、臺北市報關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關稅協會、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致理科技大學等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報考學歷資格:具有國內外高中或高職以上學校畢業之學歷(含同等學力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海關管理保稅工廠辦法第22條
  • 科技產業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4條
  • 科學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
  • 農業科技園區保稅業務管理辦法第5條
  • 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設置管理辦法第13條
  • 貨棧貨櫃集散站保稅倉庫物流中心及海關指定業者實施自主管理辦法第3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