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員人員認證;若24個學分包含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員人員認證。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核心科目6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3個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必須配置一名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全職教育專業人員
            
			
            相關法規
			
			
                
                - 環境教育法第10條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