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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2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齡未逾60歲之成年人
  • 其他資格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1.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2.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3.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18條
  • 事業用爆炸物爆破專業人員訓練及管理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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