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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管理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以本職類級別報檢資格1或資格2報檢者,須大專校院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
- 就讀科系 :
1.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2.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國內外大專校院工業安全專門類科系所畢業或同等學力(工業安全與衛生、職業安全與衛生)。
2.國內外大專校院畢業或同等學力,修畢工業安全相關科目18學分以上。
3.具有現場經驗5年以上,取得職業(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職類乙級技術士證,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
4.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考試及格,具現場經驗1年以上,並經依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期滿或結業(職業安全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師)。
5.於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前經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辦理之訓練(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結業後,並具有現場經驗15年以上。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3條
-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7條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