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一、需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需有證明文件,詳細課程名稱請參閱應考資格。
 二、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學科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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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並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