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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用電設備檢驗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6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乙級
            
                - 畢業程度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其中一項所規定之學歷、持有技術士證、從事相關工作時間或訓練時數等條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1~12所列資格之一者,詳細報檢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丙級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5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皆可報檢。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應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8條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3條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7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第3條
 
                -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