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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電設備檢驗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6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能源署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乙級
- 畢業程度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其中一項所規定之學歷、持有技術士證、從事相關工作時間或訓練時數等條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一般職類乙級技術士報檢資格1~12所列資格之一者,詳細報檢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丙級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5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年滿15歲或國中畢業皆可報檢。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應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電信工程人員資格取得與遴用及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5條、第10條、第11條、第12條
- 電器承裝業管理規則第6條、第7條、第8條
- 用電設備檢驗維護業管理規則第3條
- 用電場所及專任電氣技術人員管理規則第6條
- 電信工程業管理規則第7條
- 公用天然氣事業輸儲設備及場所之民間檢查機構認可辦法第3條
- 電業主任技術員任用規則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