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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水鑿井技工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9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水利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具有國民中學以上畢業資格或具有2年以上鑿井經驗由合格鑿井業者出具證明。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5歲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水利法第60條
-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第4條、第5條
- 地下水鑿井技工考驗作業要點第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