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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器駕駛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詳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3條規定
- 其他資格條件 :
航空器駕駛員應備有飛航紀錄簿或民航局認可之紀錄,用以登錄並證明其飛航經驗及飛航時數,詳見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16條規定。
民航局官網-各類航空人員學科檢定申請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民用航空法第25條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條、第12條至第87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