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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汽車構造講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22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並具有下列條件之一:
(一)高中(職)或相當高中(職)之軍事以上學校之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畢業者。
(二)經考領有同類或較高級類汽車檢驗員證者。
(三)領有汽車修護技工執照或乙級汽車修護技術士證照者。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