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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車修護技工執照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公路局各區監理所(站)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汽車、農機、重機械或機械科系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詳細應考資格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2條規定辦理。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檢驗線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1條之1
-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71條
- 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3條、第5條
- 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第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