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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用值機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職業學校船舶通訊、電子通信、電信、電訊、電子、電子修護科畢業,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二、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以上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一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四、國軍各軍事院校通信、電子或電信科士官班畢業後,曾擔任中士以上電子或電信士官,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限用值機員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擔任船用無線電通信工作二年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並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考試院核發報務員、話務員考試及格證書後,曾擔任報務員或話務員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全球海上遇險及安全系統限用值機員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