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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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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遊艇駕駛執照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核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須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或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滿一年,並由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駕駛訓練機構施以一等遊艇駕駛之學科訓練及實作訓練,並經結訓合格領有證明文件。
    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換發一等遊艇駕駛執照:
    一、曾領有商船三等船長以上航行員之考試及格證書、適任證書或岸上晉
    升訓練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曾領有漁船漁航員一等船長或二等船長之執業證書。
    三、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上。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75條之6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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