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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1.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漁航技術、漁業、輪機等科系畢業。
2.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1.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2.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3.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3個月以上。
- 符合學歷資格或其他資格條件之一者皆可報考。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75條之6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6條、第1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