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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證書 - 指導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8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申請指導員檢定者,應按飛行載具種類,並具備下列資格:
1.取得載飛員證書4年以上,或本辦法中華民國107年7月3日修正施行前已取得助理指導員證書,且其證書仍在有效期間。
2.在指導員指導下,實際從事載飛教學訓練達100小時以上(其屬指導同一學員者,至多採計20小時),並檢附經指導員及訓練機構認可之教學訓練紀錄。
3.載飛次數達50次以上,並檢附由飛行場域管理單位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
4.協助飛行場域管制時數達200小時以上,並檢附經指導員認可之紀錄。
第2款至第4款應於申請檢定前3年內完成。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專業人員;已取得專業人員資格者,撤銷之:
1.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2.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3.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4.犯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5.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7.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8.犯刑法第185條之3之不能安全駕駛之罪。
犯前項第6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專業人員資格檢定前12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無動力飛行運動專業人員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第4條、第6條至第14條
- 無動力飛行運動及其經營管理辦法第2條、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