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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域嚮導證書 - 溯溪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8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2年內累計達48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3.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相關訓練8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山域嚮導;已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撤銷之:
1.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2.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3.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4.犯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5.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7.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6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前12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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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至第1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