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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遊艇駕駛執照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核發:
參加二等遊艇駕駛執照測驗及格,其參測資格:
(一)公私立海事、水產職業學校以上之航海、駕駛、漁撈、輪機等科系畢業。
(二)曾在動力之船舶、公務艦艇、漁船艙面或輪機部門服務1年以上,並持有相關資歷文件可資證明。
(三)曾在主管機關許可之遊艇或動力小船駕駛訓練機構訓練合格,領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駕駛訓練結業證書。
(四)領有二等遊艇或自用動力小船學習駕駛證3個月以上。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可之海洋休閒觀光等科系畢業。
換發二等遊艇駕駛執照之資格者:
(一)曾領有自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滿一年。
(二)曾領有營業用動力小船駕駛執照。
(三)曾領有漁船二等船副以上執業證書。
(四)曾領有商船艙面部三等船副以上職務之適任證書。
(五)曾任海軍或海岸巡防機關各級艦艇長一年以上。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75條之6
- 遊艇與動力小船駕駛管理規則第11條、第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