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輻射安全證書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核能安全委員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6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需參加經主管機關認可之輻射防護訓練業者依規定辦理之36小時輻射安全證書訓練課程且取得證明,或於國內外大學校院曾修習4學分以上輻射防護相關課程且持有學分證明,或於民國92年以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可或委託辦理之游離輻射防護講習班且取得證明。
  • 本證照考試一年舉辦2次,約於每年4-5月及10-11月舉辦,於台北及高雄開設2個考場。
  • 下載考試簡章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游離輻射防護法第3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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