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5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食品相關系科畢業,或曾修習規定學科合計20學分以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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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依現行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置專門職業之食品業者,至少應置一名專任專門職業人員。
相關法規
- 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2條
- 技師法第5條
- 食品業者專門職業或技術證照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