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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工作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2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社會工作相關系科畢業或修畢規定科目合計45學分以上,並曾修習社會工作(福利)實習或實地工作。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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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具有就業執行職務之強效證明
相關法規
- 社會工作師法第8條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3條、第7條、第15條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