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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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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顧服務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7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單一級

  • 畢業程度 :
    以學歷資格報檢者,須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1.高中(職)以上照顧服務員職類相關科系所、學程及學位學程畢業。
    2.高級中等學校照顧服務科及大專校院相關科系所、學位學程學生(須為在校生並檢附在學證明文件),取得照顧服務理論與實務相關課程各2學分及照顧服務員40小時實習時數證明,並以就讀學校所開具之學分證明(成績單),及符合照顧服務員資格訓練計畫(含修正前照顧服務員訓練實施計畫)所規定之實習單位所開具之實習時數證明為認定依據。

    前述所稱相關科系所、學程及學位學程如下:
    A.家政類群:家政、照顧服務、生活服務產業系生活應用科學、家政教育、
     生活保健科技等科系所。
    B.兒童與幼保類群:幼兒保育、幼老、特殊(兒童)教育、嬰幼兒保育、幼兒教
     育、兒童發展(福利)、兒童與發展、兒童發展與家庭教育、家庭教育、青少
     年兒童福利、生活應用與保健、幼兒保育與家庭服務、兒童教育暨事業經營、
     幼兒保育暨產業等科系所。
    C.社會類群:社會學、社會工作(學)、社會政策與社會工作(學)、社會福利(學)
     、青少年兒童福利(學)、應用社會(學)、醫學社會與社會工作(學)、人類發
     展與家庭(學)、生活(應用)科(學)、老人福祉(學)、社會行政、社會行政
     與社會工作、社會暨公共事務、社會科學、人類發展(學)、幼老福利、生活
     服務產業(學)、社會工作與兒童少年福利學、醫學社會暨健康照護、
     社會學暨社會工作學等科系所。
    D.社會與心理教育類群:社會心理(學)、心理輔導(學)、心理(學)、教育心
     理與輔導(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輔導與諮商(學)、諮商心理(學)、
     應用心理(學)、臨床心理(學)、臨床與諮商心理(學)、諮商與臨床心理(學)、
     心理復健(學)、輔導、教育心理、諮商與教育心理、心理與諮商、諮商與應
     用心理、社會科教育學等科系所。
    E.長期照顧類群:早期療育與照護、長期照顧(護)、老人照顧(護)、老人福祉
     (利)、老人福祉與社會工作、老人健康管理、老人服務事業管理、銀髮產業管理、
     銀髮族活動管理、老人護理暨管理、老人福利與事業、高齡(社會)健康管理、醫務
     健康照護、長青事業服務、養生與健康行銷學、銀髮養生環境學、銀髮健康促進學、
     健康產業管理學、銀髮生活產業、養生休閒管理、健康照顧社會工作、醫務暨健康
     事業管理學、福祉科技與服務管理學、高齡健康促進、未來與樂活產業學、高齡及
     長期照護事業、健康照護管理學、高齡照顧福祉、高齡暨健康照護管理、長期照顧
     經營管理、高齡(福祉)服務、健康促進與銀髮保健、醫務管理(學)、老人福利與
     長期照顧事業、高齡福祉事業管理、樂齡服務產業管理、高齡健康與照護管理、
     醫藥保健商務、醫療暨健康產業管理、長期照顧與健康促進管理、高齡福祉養生管理、
     老人服務事業、長期照護與健康管理、長期照顧與管理、高齡健康暨長期照護、
     樂齡福祉與健康促進、老人健康服務事業管理、高齡健康與運動科學、高齡健康照護
     等科系所。
    F.醫護衛類群:公共衛生學、醫事技術學、食品營養學、復健治療學、物理治療、
     職能治療、復健諮商、復健技術、呼吸照顧、護理助產、助產、護理、中西醫
     結合護理、醫事檢驗、醫事技術、醫事放射、放射技術、影像醫學、醫學檢驗
     生物技術、醫學影像暨放射技術、公共衛生、食品衛生(營養)、營養、營養
     保健、口腔衛生學、口腔衛生與健康照護、視光、保健營養、復健-物理治療、
     衛生福利學等科系所。
    G.其他屬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科標準分類」主要細學類所列「醫藥衛生及社會福利
     領域-社會福利學門-老年人及失能成人照顧學類(0921),包含老年照顧服務
     細學類(09211)及失能者照顧細學類(09212)」項下之科、系、所、學位學程。
    H.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者。
  • 報考年齡 :
    年滿16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職類級別報檢資格,詳細報檢資格及前述相關科系所學程請查詢網頁說明。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第5條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第8條、第9條、第10條
  •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設立標準第3條、第5條
  •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第2條
  • 長期照顧服務人員訓練認證繼續教育及登錄辦法第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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