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4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取得美容、美髮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從事美容、美髮、彩繪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2.取得美容、美髮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為高級中等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證明,或高級中等學校在校最高年級者。
3.取得美容、美髮相關職類丙級以上技術士證,並為五年制專科三年級以上在校生、二年制及三年制專科、技術學院或大學之在校學生。
4.接受美容、美髮相關職類職業訓練二年,並從事美容、美髮、彩繪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5.高級中等學校畢業,並從事美容、美髮、彩繪相關工作2年以上者。
6.從事美容、美髮、彩繪相關工作6年以上者。
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1.依據勞動部112年12月14日勞動發能字第1120519143號公告:中華民國人體彩繪從業人員職業工會全國聯合會申請「人體彩繪」中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結果為合格,效期自112年12月14日至115年12月13日止,於效期內所核發該技能職類證書方能採認。2.依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2規定,本職類中級技能職類證書效力比照乙級技術士證。
相關法規
- 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1、第31條之2
-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