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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往主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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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教育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修畢環境相關領域課程24個學分以上,其中包含3個核心科目6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行政員人員認證;若24個學分包含專業領域18個學分以上者,得申請環境教育教學員人員認證。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核心科目6學分,得以參加核發機關或環境教育機構所舉辦3個核心科目合計30小時以上研習時數代替。
  • 環境教育認證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環境教育機構及設施場所,必須配置一名取得環境教育人員認證之全職教育專業人員
相關法規
  • 環境教育法第10條
  • 環境教育人員認證及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第5條、第6條、第7條、第8條、第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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