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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環境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甲、乙級

核發機關
國家環境研究院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之環境工程、環境科學、公害防治或環境保護相關學系學士學位證書。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專責及技術人員參訓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參訓資格請查詢網頁之訓練簡章規定。
  • 環保證照查詢網頁(開班訊息、訓練簡章下載等)

乙級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領有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之理、工、農、醫各學科副學士以上學位證書。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專責及技術人員參訓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參訓資格請查詢網頁之訓練簡章規定。
  • 環保證照查詢網頁(開班訊息、訓練簡章下載等)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事業符合環保署列管之污染規模,要求事業應分級設置專責人員,負責規劃、管理污染防治設施及環境管理工作視公司污染排放的規模或環保設施或需執行那些廢棄物業務而定,需聘請該類專責人員。
相關法規
  • 水污染防治法第21條第2項
  • 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第3條、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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