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9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非具備,但該行業應置一定比率(人數)人員
核發機關
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醫學相關科、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或曾從事癌症登記工作,達6個月以上者或申報量達200案以上者;或曾於3年內修習癌症登記基礎能力培訓課程並領有證明文件者。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台灣癌症登記學會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癌症防治醫療機構應建立癌症資料庫,且資料庫之蒐集,應由機構內正式編制且經中央主管機關認證合格之專責癌症登記技術人員負責執行。
機構每年新診斷癌症個案每五百案,應至少編制零點五名癌症登記技術人員。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