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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向行動訓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7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單一級

  • 畢業程度 :
    以學歷資格報檢者,須為大專校院以上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備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
    1.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以前,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關(構)、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3年以上。
    2.大專校院以上畢業,於視覺障礙服務相關機關(構)、團體或特教學校從事定向行動訓練工作1年以上。
    3.參加符合衛生福利部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員培訓計畫,並取得結業證書。
  • 1.2年辦理1次。2.依據內政部99年8月27日內授中社字第0990718269號函,及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104年8月12日社家障字第1040709861號函、106年10月12日社家障字第1060110361號函、110年4月23日社家障字第1100700512號函,前述所稱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原內政部社會司)認定之定向行動訓練員培訓計畫包括8種(以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技能檢定中心最新公告為主)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之1
  • 身心障礙者服務人員資格訓練及管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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