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4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衛生福利部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經絡鬆筋整體健康協會
考(換)照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1.依據勞動部113年5月10日勞動發能字第1130506993號公告: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經絡鬆筋整體健康協會申請「民俗調理業經絡調理」不分級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結果為合格,效期自113年5月10日至116年5月9日止,於效期內所核發該技能職類證書方能採認。
2.依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2規定,本職類不分級技能職類證書效力比照單一級技術士證。
相關法規
- 職業訓練法第31條之1、第31條之2
- 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證及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