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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輪機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輪機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交通部核發之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二等管輪、三等輪機長、三等管輪、乙種二管輪、乙種三管輪、正司機、副司機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漁船擔任輪機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四、曾在各型艦艇機艙服務二年以上,並經二等輪機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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