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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等船副
 三等船副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二、國民小學或立案之私立小學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三等船副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一年以上,並經三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