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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等船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8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海事、水產職業學校漁撈、漁業、航海、漁航技術科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高級中等或高級職業學校畢業,曾擔任漁業觀察員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三、國民中學或立案之私立初級中等學校畢業,曾在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三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三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在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曾在長度未滿十二公尺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二年以上及長度十二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一年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曾在各型艦艇艙面服務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三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