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二等船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二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副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二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漁業觀察員一年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三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五、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漁業觀察員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及二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六、領有三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代理二等船長二年,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七、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副、二等大副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船副、二等大副、甲種二副、甲種三副、乙種大副、丙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八、曾擔任三級艦少尉以上駕駛職務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九、曾擔任小型艦艇少尉以上艇副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十、曾擔任各型艦艇艙面士官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二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