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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船長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農業部漁業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領有考試院核發漁船船員一等船長考試及格證書,有證明文件者。二、領有一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一等船副一年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三、領有一等船副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漁業觀察員一年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四、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二等船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長及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五、領有二等船長執業證書後,曾擔任漁業觀察員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長及一等船副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六、領有交通部核發一等船長適任證書或考試院核發航海人員一等船長、甲種船長考試及格證書後,曾在長度二十四公尺以上漁船擔任漁航工作六個月以上,有證明文件者。七、曾擔任三級艦上尉以上艦長一年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八、曾擔任三級艦中尉以上副艦長一年六個月以上,並經一等船長訓練合格,有證明文件者。
  • 第十五條附表三申請換發幹部船員執業證書應繳(驗)證明文件等相關事項表修正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第3條、第17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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