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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業服務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1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乙級
- 畢業程度 :
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或符合同等學力資格。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報檢資格「同等學力」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一) 依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專科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二) 依自學進修高級中等教育學力鑑定考試辦法規定取得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或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程度學力鑑定通過證書。 (三) 具有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四) 具有入學專科學校同等學力認定標準所列報考二年制專科學校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同等學力規定之證明文件。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得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就業服務法第36條
-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