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鍋爐操作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二、勞動部技術士證

原始序號
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甲級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甲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1.經鍋爐操作職類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2.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結業證書者。3.具有甲級鍋爐實習操作時數累計800小時以上,且經事業單位證明者。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乙級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 102年11月1日前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有相關證明文件),年齡年滿16歲以上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參加本職類技能檢定。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丙級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經職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
  • 102年11月1日前已參加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所定丙級以上「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需有相關證明文件),年齡年滿16歲以上並領有訓練期滿證明或結業證書者,得申請參加本職類技能檢定。
  • 連結各職類報檢資格查詢系統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從業人員應具有技術士證資格
相關法規
  •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14條
  • 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13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