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飛航工程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專科以上學校航空工程、機械、電機或電子科系畢業
- 報考年齡 :
年滿21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經完成飛航工程師訓練(包括地面學科、飛行模擬機或飛行訓練器操作、隨機見習及實際空中操作)合格者。
民航局官網-各類航空人員學科檢定申請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民用航空法第25條
- 航空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第2條、第88條、第89條、第90條、第91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