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高速船基本訓練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8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6條
  •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附件1「船員專業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