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技匠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5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國際航線輪機部門六個月以上海勤資歷之船員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16條
- 船員訓練專業機構管理規則附件1「船員專業訓練之參訓及領證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