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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等船副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25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航港局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1.符合航海人員訓練國際公約之海事教育及海事訓練品質管理系統規範之航海相當系科組畢業。
2.第一次申請船副適任證書者,應檢附於總噸位五百以上船舶擔任艙面職務或航海實習生合計至少1年海勤資歷(含履行航行當值至少6個月)證明文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船員法第6條
- 船員訓練檢覈及申請核發證書辦法第42條、第5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