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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班主任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4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交通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交通部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30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應具下列經歷之一:
一、曾辦道路交通管理或監督業務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二、具有汽車駕駛人訓練、教務、輔導經驗三年以上,且領有汽車駕駛執照三年以上者。
三、經考領有汽車駕駛考驗員證或汽車檢驗員證者。
四、曾任汽車駕駛教練、汽車構造講師、道路交通管理法規講師三年以上者。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規定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公路法第62條之1
 
                - 民營汽車駕駛人訓練機構管理辦法第20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