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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系統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30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甲、乙級
核發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 甲級:鑽探查詢應用檢定、乙級:鑽探輸入檢定
工程地質探勘資料庫建置計畫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