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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2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國中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齡未逾55歲之成年人
- 其他資格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爆炸物使用人員或爆炸物管理員:
 一、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二、犯內亂、外患、公共危險、殺人、竊盜、強盜、侵占或擄人勒贖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三、觸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
 四、有客觀事實足認其不能執行爆炸物使用或管理業務,經中央主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及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條例第25條第2項、第26條
- 事業用爆炸物管理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