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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場坑內安全督察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2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各學歷畢業及應具備之工作經歷詳如其他資格條件說明
- 就讀科系 :
相關科系畢業及應具備之工作經歷詳如其他資格條件說明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經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舉辦之礦場安全技術訓練結業考試及格者,始得擔任礦場坑內、坑外或機電安全督察員:
1.專科以上學校相關科系畢業或高等考試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6個月以上者。
2.專科以上學校非相關科系畢業,高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或高等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1年以上者。
3.高級中學或高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普通考試非相關類科及格或初級工業職業學校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2年以上者。
4.國民中學或初級職業學校非相關類科畢業,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3年以上者。
5.國民小學畢業或同等學歷,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5年以上者。
本辦法施行前,依礦場安全法臺灣省施行細則已取得石油、天然氣礦場之礦場探採、機械、土木、電氣、化工、儲運安全督察員資格者,得依相關專長轉任同類礦場之礦場坑外安全督察員或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領有甲種電匠或室內配線乙級技術士證照,曾從事礦場有關技術工作1年以上者,得擔任露天礦場之礦場機電安全督察員。
已取得礦場安全管理員資格者,得擔任同類礦場之相關礦場安全督察員。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礦場安全法第12條第4項
- 礦場安全管理人員資格及任免管理辦法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