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1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初、中級
核發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初級建議報考資格:
1.理、工、醫、農、管理相關科系之大專三年級(含)以上者
2.高中職畢業及具2年以上食品產業相關工作經驗者
中級建議報考資格:
1.持有食品保工程師能力鑑定初級之有效證書且具1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者
2.理、工、醫、農、管理相關科系大專畢業且具1年以上食品相關工作經驗者或碩士畢業(含)以上者
3.非相關科系大專畢業且具2年以上食品相關之工作經驗者
- 就讀科系 :
如畢業程度說明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無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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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