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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質工程師

分類

參、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3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無須具備(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調認同產業給予優先聘用或加薪)
認證或認可之機關或公私立機構
中華民國品質學會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1.已考取中華民國品質學會品質(品管)技術師證書滿3年者。
    2.修習品管課程3學分以上或曾在國內外公私機構修習品管相關課程40小時以上,且持有證書者,並具備1(博士)、2(碩士)、3(大學)、4(專科)年相關工作年資。
  • 中華民國品質學會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企業承諾優先聘用獲證者或給予加薪
相關法規
  • 產業創新條例第18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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