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證書 - 國民小學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9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大學畢業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一、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二、取得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或證明。
三、通過教師資格考試。
四、修習教育實習成績及格。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師資培育法第11條、第12條
 
                - 師資培育法施行細則第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