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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證書 - 副教授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83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7條: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
    一、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並有專門著作者。
    二、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成績優良,並有專門著作者。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0-1條: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如繼續任教未中斷,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14條、第17條
  •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第9條、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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