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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防護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9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1.專科以上學校運動醫學、運動保健、運動健康相關科、系、所畢業;其屬106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2.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且修習運動防護員檢定規定課程,取得學分證明文件;其屬106年1月1日以後畢業者,應經運動防護實習期滿,成績及格。
    3.103年12月18日修正施行前已擔任大專校院運動防護專業課程教師,並持有服務學校開具之證明。
    4.已取得其他國家運動防護師證書。
  • 報考年齡 :
    民法所定成年之年齡
  • 其他資格條件 :
    持有依救護技術員管理辦法發給之有效各級救護技術員證書
  •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運動防護員資格檢定辦法第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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