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7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初、中、高級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初級指導員: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中級指導員:經初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1年以上指導經驗,或大專校院體育運動相關科、系、所畢業。
高級指導員:經中級指導員檢定合格及3年以上指導經驗。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其他資格條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指導員;已取得指導員資格者,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配合本署相關政策,鼓勵聘用持有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證照者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國民體適能指導員資格檢定辦法第2條、第3條、第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