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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生員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8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運動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核發機關      
            
			
			運動部全民運動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申請救生員檢定者,應具備下列資格:
一、年滿18歲。
二、接受訓練機構訓練合格,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訓練合格證明文件。
三、接受基本救命術訓練8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救生員;已取得救生員資格者 ,撤銷之: 一、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二、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三、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四、犯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之遺棄罪。 五、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六、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七、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六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救生員資格檢定 前十二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 一、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二、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法規效用規範取得證照後才可以從事相關職務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第2項
 
                - 救生員資格檢定辦法
 
                - 游泳池管理規範第2點、第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