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前往主要內容
:::

山域嚮導證書 - 登山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三、行政院各部會行總處署所核發之證照

原始序號
172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核發機關
教育部體育署
考(換)照資格
  • 畢業程度 :
    無限制
  • 就讀科系 :
    無限制
  • 報考年齡 :
    年滿18歲
  • 其他資格條件 :
    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1.年滿18歲;其未成年者,並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
    2.接受訓練機構所辦符合申請檢定類別之專業技能訓練,2年內累計達48小時以上,並取得訓練機構核發之證明文件。
    3.接受基本救命術、野外急救或其他經教育部公告之相關訓練8小時以上,並取得證明文件。
  • 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經判刑確定,不得擔任山域嚮導;已取得山域嚮導資格者,撤銷之:
    1.犯刑法妨害風化罪章之罪。
    2.犯刑法殺人罪章之罪。
    3.犯刑法傷害罪章之罪。但不包括過失犯。
    4.犯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
    5.犯刑法妨害自由罪章之罪。
    6.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之性侵害犯罪。
    7.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

    犯前項第6款以外各款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於申請山域嚮導資格檢定前12年以內,未再受前項各款罪刑之宣告或執行,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
    1.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
    2.受有期徒刑之宣告,經執行完畢或赦免。
  • 教育部體育署i運動資訊平台 - 山域嚮導Q&A

相關法規
  • 國民體育法第10條
  • 山域嚮導資格檢定辦法第3條至第13條
回到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