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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估價師

分類

壹、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法規核發之證照

一、考試院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執業證書

原始序號
6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內政部
證照效用
從業人員執行職務所必須具備
考(換)照資格

高考

  • 畢業程度 :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
  • 就讀科系 :
    一、需修習不動產估價(理論)或土地估價(理論)及不動產估價實務2學科,及不動產法、土地利用、不動產投資與市場、不動產經濟等領域相關課程,每領域至少1學科,每一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合計至少6科18學分以上,需有證明文件,詳細課程名稱請參閱應考資格。
    二、不動產估價相當科、系、組、所、學程畢業(所稱相當科、系、組、所、學程係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前項學科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並公告)。
  • 報考年齡 :
    無限制
  • 其他資格條件 :
    須符合本考試應考資格其中一款所規定之條件,詳細應考資格請查詢網頁說明。
  • 查看應考資格全文

證照效用分析說明
經不動產估價師考試及格,得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不動產估價師證書,並具有實際從事估價業務達二年以上之估價經驗,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開業證書,設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或組織聯合事務所,並加入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後,始得執行業務。
相關法規
  • 不動產估價師法第3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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